学术诚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3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首经贸政发〔2013〕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的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也适用于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坚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在学术研究中坚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三)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完整数据,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

(四)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奖励申请、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

(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六)我校专家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

(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及行为规范。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制订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规范问题的投诉与举报,负责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审议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在组织调查过程中,应遵守保密纪律,保护专家、证人和举报人,保障被举报人的权益。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例如:(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实名举报。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资料。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的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处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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