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28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提高师资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鼓励年轻人才脱颖而出,为国家和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贡献力量,学校特设立校级科研项目。

二、校级科研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加强学科建设为中心,以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重点,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和科学实验与开发,加强专业理论基础建设,促进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校级科研项目选题应参照国家、北京市及市教委相关项目申报范围进行设计。校级项目优先资助以下研究类型:

 1.直接服务于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研究项目;

 2.有利于学校总体发展、加强专业理论基础建设,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项目。

 3.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目标明确,能促进学校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发展的项目。

 

校级项目类别

四、校级科研项目分为规划项目和青年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五、校级规划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已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有利于首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或促进学校学科建设的研究项目。

 六、校级青年项目是指围绕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问题,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教研人员科研实力,为各院、系、部培养科研骨干的项目。

 

校级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七、下达限额的原则

 以学校职能部门(人事处)核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教研人员数量为基础,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交叉学科等因素确定,并适当放宽对基础课院系项目负责人的限制。

八、申请校级项目应具备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科研组织能力。

2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校级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学研究人员;青年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教学研究人员,项目组成员应以40周岁以下人员为主组成。

3. 校级项目应注意与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基地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

九、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

1.承担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人员

2. 项目执行期内出国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退休年龄以及已经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4各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5.正高级职称人员。

十、申请人需认真填写《校级科研项目申请书》交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评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并就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工作条件保障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等签署具体意见。参会委员人数应达到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人数2/3及以上,推荐的立项项目须经本单位参会学术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十一、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推荐立项项目清单及申请书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实施与管理

十二、获批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学校按规定予以单独设立项目账户,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十三、按学校规定,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开展研究,并向所在单位提交年度绩效考核表及相关凭证材料,由所在单位报科研处备案。

十四、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经科研处批准。

十五、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因故(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半年以上不参加研究工作,按项目终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须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由学校科研处核准、审批。

 

成果鉴定与验收

十六、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总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报送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组织成果鉴定,具体鉴定方式如下:

校级科研项目一般采用各单位组织专题报告会,由各单位学术委员(至少3人到场)进行现场评议鉴定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就所完成的最终研究成果在所在院、系作专题汇报,并回答鉴定专家及所在院、系教研人员提出的问题;鉴定专家在审读研究成果、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的基础上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专家鉴定意见表》及专家组鉴定意见表。

十七、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并按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1.项目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且第一获奖人为项目主持人;

2.项目最终成果为正式出版的专著,且第一作者为项目主持人,并以第1顺序明确标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或项目批准号;

3.项目最终成果为CS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且第一作者为项目主持人,并以第1顺序明确标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或项目批准号;

4.项目最终成果被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且第一完成人为项目主持人,并出具相关的凭证材料。

十八、校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须向科研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总结报告书》(1份)

2最终研究成果1份。

3.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凭证材料。

十九、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颁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附 则

二十、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科研处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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