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科研项目结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类科研项目在完成研究工作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鉴定和结项验收工作。凡不能按预期计划完成研究工作逾期结项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执行下列规定:
1.延期结项须在距项目原计划结项日期的两个月之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研处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延期结项,如不能按期结项,按下列第三条规定办理撤项。
2.各类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国家级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省部级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办、局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3.在批准延期规定时间内按时结项的按正常结项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拨付学校奖励津贴及配套经费等。在批准延期规定时间内仍不能结项的按下列第三条规定办理撤项。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按时结项,且项目负责人未向科研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或已申请延期而仍未按批准期限结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结项时间超过计划时间6个月至12个月的项目,学校预留课题的奖励津贴不再拨付,在此期间办理完结项的按相关规定应拨付的配套经费继续拨付。
2.结项时间超过计划时间12个月,但在18个月内结项的项目,尚未拨付的奖励津贴、配套经费不再拨付。
3.超过计划时间18个月以上仍不能办理结项的项目,按本细则第三条办理撤项。
三、撤项规定
1.科研处责成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撤项报告,说明该项目实施情况;
2.科研处通知财务处收回该撤项项目批准经费总额的60%,若该项目账户中经费不足60%,则按下列公式追回已支出的经费差额:
须追回经费=批准经费总额×60%-账户剩余经费
3、须按规定追回的项目经费,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的其他课题账户经费中追回;如项目负责人没有其他研究经费的,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的创收经费或院长(主任)基金中扣支。
追回的项目经费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或转入学校科研经费账户,用于资助其他经费不足的项目。
4.为维护我校科研信誉,采取撤项措施的项目负责人,自撤项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且不能参与科研标兵的评选。同时执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规定。
5、学校给予项目的奖励津贴及配套经费,已经拨付部分按学校颁布的《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关于加大纵向课题与横向课题激励力度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追回。
四、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