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稿)
(2004年12月)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繁荣学术研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我校特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对出版基金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来源主要是: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每年出资10万元;
学校预算每年支付10万元;
接受校内外单位、个人资助捐助。
出版基金由校出版社设立单独帐户,专款专用,当年节余部分累计到以后年度使用,受出版资助的著作销售盈余归入该基金帐户,用于资助新的著作。
第三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优秀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专辑、研究报告专辑、学术译著和其他学术论著,其中部分著作(每年不超过5种)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为了使有限资金发挥最佳效益,此项基金资助将与申请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北京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等结合起来。
第四条 申请出版资助著作的作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我校教研人员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申请出版的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二)著作的研究内容原则上应与我校所设各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吻合;
(三)必须是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
(四)书稿必须达到出版要求,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六条 出版资助的确定,采取作者(第一作者)申请、单位推荐、出版基金办公室初审、出版基金委员会初步筛选、专家审读、校出版基金委员会审定批准的方式。
第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提出一项申请。
第八条 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对本单位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要进行认真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请出版社填写出版意见及经费预算、申请资助金额等。
第九条 单位同意推荐的申请著作,由推荐单位将该书稿和《申请书》一式两份交到出版基金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对《申请书》和书稿进行初步审核后,交出版基金委员会进行初步筛选。出版基金委员会根据申请著作的研究领域、申请资助金额、出版基金资助能力等情况初步确定资助著作。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办公室负责将出版基金委员会初审确定的申请著作先推荐申请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北京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等。
第十二条 获得上述资助的书稿,若因其资助金额不足以补偿出版社出版成本,校出版基金将优先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对不适合申请上述几类资助,或虽已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著作,出版基金办公室负责聘请校内或校外同行专家对书稿进行(或再次)匿名审读。
受聘请审读的专家必须具有与申请著作相同学科的高级专业职称。审读专家应超越学术观点分歧,公正地对申请著作的学术水平和书稿质量提出严肃认真的审读意见。
出版基金办公室应对审读专家及其意见严格保密,将审读专家的意见整理后提交校出版基金委员会。
第十四条 出版基金委员会根据专家审读意见按以下规则研究审定予以资助的著作:
1、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二;
2、与会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无记名投票;
3、得票数在与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著作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出版基金办公室将审定结果通知推荐单位。对审定予以资助的著作,由申请人与出版社联系落实具体有关出版事项。
第十六条 出版基金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出版资助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起实行,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出版基金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