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挂靠我校学术团体的管理办法(2008年12月)
发布日期:2010-11-1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挂靠我校学术团体的管理办法

 

为了对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加强管理,使学术团体更好地配合学校开展有组织的开放型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依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术团体的宗旨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人责任;

2.学术团体必须有健全的组织和切实可行的章程;

3.必须与挂靠的系、所在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上有密切关系,并能在本校跨系、所吸收、团结同行专家参加其学会(研究会),使之成为开放的、为全校服务的社团组织;

4.学术团体副秘书长以上实职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位是挂靠系、所的在职人员,该同志在学术团体的方向和管理问题上对学校承担责任。

二、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申请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必须自行筹措经费和办公用房,其经费来源必须稳定可靠、正当合法,经费收支情况应于每年底向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报告,接受科研处和财务处的监督。

三、任何个人不得接受学术团体的挂靠关系。接受学术团体挂靠必须经院(系)务会研究同意,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挂靠的报告,并经学校批准报有关部门登记。

四、学术团体必须接受挂靠系、所的领导和管理,遵纪守法,依法开展活动,并有责任积极为繁荣我校科研多做贡献。

五、学术团体每年须按规定进行年检,向挂靠院(系)和校科研处书面报告当年的工作总结及下年度活动计划,并接受监督和指导。连续两年不报工作总结和活动计划或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学校可终止其挂靠关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已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需按本规定重新向科研处提交挂靠报告。今后申请挂靠应按此规定由学术团体提出申请,并经挂靠系、所和学校两级依据上述条件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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