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编制外学术研究中心(所)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12-19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编制外学术研究中心(所)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有组织、开放型、产学研结合的方针,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好地整合我校科研资源,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营造校园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校内编制外学术研究中心或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各研究中心(所)是按照柔性组织和虚拟组织原理,以学科方向为中心,跨院、系、部、所,甚至跨学校成立,原则上不占学校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的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研究中心(所)的任务是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承担、组织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类研究项目,加强学校与外界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研究中心(所)的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在现阶段的方针和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 成立学校研究中心(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中心(所)必须依托校内具有本学科优势的院系及研究机构,并能打破院系界限,面向全校广泛、动态吸纳同行专家学者,整合校内外科研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多出科研成果,提高学校知名度。研究中心(所)应成为代表我校该学科研究水平的重要研究平台。

(二)研究中心(所)必须有基本的组织结构,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如有需要可设首席研究员、特聘研究员等。研究中心(所)有切实可行的组织章程。

(三)研究中心(所)的负责人和首席研究员原则上由该研究领域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带头人或正式被我校聘为教授、研究员的校外专家担任。

(四)研究中心(所)的负责人或召集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所依托院系和研究机构的在职人员,该成员在学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对学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校内不得成立学科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两个以上的研究中心(所)。

第七条 学术研究中心(所),应积极承揽横向课题,并将课题和经费按本校横向课题管理办法统一管理。课题经费要保证用于学术研究活动和自身发展,财务收支纳入学校账号,并接受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申请成立研究中心(所)必须由研究中心(所)依托的院、系、部、所向科研处提交同意形成依托关系的报告,并由科研处和人事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成立的研究中心(所)须在学校人事处登记备案,接受学校科研处管理和考核。研究中心(所)所需印章,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研究中心(所)必须接受依托院系和研究机构的指导和管理,遵纪守法。如发现有违规违法活动,注销其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所)有责任积极为繁荣我校科研多做工作,争取多方筹集科研经费,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多作课题研究。一个研究中心(所)一年内没有组织学术活动,没有开展课题研究,将被警示,两年内没有组织学术活动,没有开展课题研究,该学术团体将被注销其研究中心(所)的资格,收回学校颁发的证书和研究中心(所)的印章。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所)每年须按规定进行年检。向所依托的院系、研究机构和学校科研处书面报告当年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长期不报工作总结和活动计划,学校将注销该研究中心(所)的资格。

第十三条 对现有研究中心(所)进行整顿,经学校批准已成立的校内编制外研究中心(所)须按本规定到科研处补办手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成立的,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后,再向学校申请成立。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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