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5-12-19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努力把我校办成国内同类院校中居于前列,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贸易大学,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学术审议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设立校和院、系(部、所)两级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由各院、系(部、所)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具有正高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同时应为所在院、系(部、所)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学科分为经济学科、管理学科、基础科学、综合学科四个学科组。根据需要对有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事项进行初步审议。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准备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校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部、所)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院、系(部、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由本单位各教研室(研究室)推举教学、科研成绩突出,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学科带头人,经系主任(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与院、系(部、所)两级学术委员会均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审议我校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其建设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的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

 

3.审议各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质量、编辑出版质量等;

 

4.审批校级科研项目及有关资助的立项申请;

 

5.评议和审查学校的科研成果、优秀科研奖、优秀教学奖、优秀教材奖等;

 

6.指导和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7.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务会批准。

 

第十三条  院、系(部、所)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对本单位的发展方向、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科研方向、研究生培养、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设性意见;

 

2.对本单位教师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计划等进行审议,并确定可否申报立项;

 

3.对科研课题的最终成果及申报奖励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进行初步评审;

 

4.审核本单位本科生的学位论文。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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