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申报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2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申报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关于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通知》(见附件1)和《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见附件2)、《2013-2015年度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指南》(见附件3)和《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见附件4),为做好我校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者资格

1、申请者应为我校在编在岗科研人员。

2、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且能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3、申请者为在职研究生的,须通过其在职的单位申请并提供导师同意申请的函件,请在填写申请书时上传该函件原件电子版(BMP、JPEG、GIF、PNG图片格式的文件),纸版原件需随申请书一并提交。

4、在站博士后在申请项目时,须提供依托单位书面承诺:保证在站博士后人员获得项目资助后,延长其在站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并负责解决其延长期间的生活费用;或者出站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相关研究。否则,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5、重点项目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限项规定

1、申请者本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基金项目。

2、市基金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正在承担1项市基金在研项目的,本年度只能申请或参与申请1项;正在承担的市基金在研项目累计达到2项的,本年度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研人员,本年度只能申请或参与申请1项市基金项目。

三、申请书填报要求

1、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通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 (系统地址:http://59.151.98.212/bjnsfweb)在线填报的方式申请。

2、请申请者务必根据《项目指南》准确选择“报审学科组”及“报审亚学科组”、“资助项目类别”及项目指南代码。申报学科代码是市基金办遴选评审专家的参考。

3、申请书中研究起始年一律填写为2013年1月1日,面上项目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预探索项目资助期限不超过1.5年,重点项目资助期限不超过4年。

四、资助项目类型及资助金额

1、2013年度资助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

申请重点项目,须在《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题;

申请面上项目,须在《2013-2015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面上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题;

申请预探索项目,管理学科须在《面上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题,其他学科可在《面上项目指南》范围之外进行自主选题。

申请项目的名称应根据项目自身研究内容确定,尽量避免使用《项目指南》中指南方向的名称。

2、资助金额: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面上项目资助金额:数学类不超过8万元,管理学科不超过12万元,其他学科不超过15万元;预探索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最终的资助强度及资助总额将以批准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预算为准,请申请人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填报申请资助金额。

五、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

1、获取登录帐号及密码

以前年度通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申请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仍以原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从未通过系统申报过项目的申请人请向科研处索要账号及密码。

2、提交电子版申请书

请申请者对照《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见附件2)和《2013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审查要点及不予评审情况说明》(见附件5),认真检查并确认《申请书》无误后,于6月18日上午11:00时前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

3、申请者打印纸质版申请书

经科研处审批后,打印纸版申请书(纸版申请书与电子版申请书的版本号必须一致)一式4份(其中至少1份原件,并请在原件封面右上角注明“原件”字样)。申请书正文要求宋体5号字,用A4纸双面打印,并于左侧双钉装订成册。

要求每一项目的申请书装入一个档案袋内,并将申请书封面复印后贴在档案袋上。

4、各单位上报申请书时间

请各单位科研秘书将本单位的纸质版申请书于6月25日上午11:00时前报送至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祝合良 83952166

刘延杰 83952103

文 玮 83951839

                                                  

科研处

2012年5月21日
附件信息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