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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研奖励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9  

关于修改科研奖励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为了使我校科研激励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以利于促进科研提升,在总结近几年科研标兵评选以及成果奖励、岗位考核等工作的基础上,我处对科研奖励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做了修订,经2007年10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公布于科研处网页“规章制度”栏目下,同时对“教研人员科研工作业绩计量表”的相关计分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条款有:

1.第二条“对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予以重奖”各款中的获奖论文的奖金都提高了,现修改为最高为15000元,最低为1000元;

2.第二条中的第三款是从原办法中的第四条分离出“北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科技三大奖”;

3.第四条中的“(一)奖励成果的范围”,取消了对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的论文的奖励,改为学术会议论文全部按正式发表的刊物级别来确定;

4.第四条中的“(二)计分标准”,将其中对教材的奖励全部取消了;

5.第六条“科研标兵奖励及评选办法”中的第(二)款“评选程序”,主要是取消了单位推荐,改为由科研统计信息系统中自动产生,以及校长办公会确定人选后,公示一周及出现异议的解决办法;

6.第六条中的第(三)款“计分办法”,第1项规定中增加了对一般期刊论文和一般教材不再计入科研标兵的计分范围的内容;

7.“计分办法”的第3项规定是对科研标兵评选中对科研经费计分办法的修改;

8.“计分办法”的第4项规定与第二条中的第三款的修改相对应,把“北京市社科优秀成果和科技三大奖”与“其他省部级奖”区分开来;

9.“计分办法”的第5项规定是新增加的,主要是用这一指标来反映成果的质量,为了防止这部分得分过高,在这一项中还规定此项计分不能超过本人总分的40%。

新修改的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83952102、83952330

联系人:温胜美、张天曙

 

                                                   科  研  处

                                                   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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